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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年会学生校内申诉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金年会学生校内申诉办法(试行)


衡职政发〔2017 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促进学院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公平、及时地处理学生的申诉,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金年会章程》及其它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年会在校学生(以下称学生),指通过注册取得金年会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的要求重新核实相关情况的申请。

第四条 学生必须根据“诚实可信、有理有据”的原则提出申诉。处理学生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生的原则,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作为处理学生申诉的专门组织。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由院领导、纪委(监察处)、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宣传部(法制办)主要负责人及系领导、学院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做出学生处分(处理)决定的部门除外。申诉委员主任由主管法治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如因事不能参加可授权宣传部(法制办)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主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9或11人组成。

第七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宣传部(法制办),宣传部(法制办)为学生申诉的受理部门,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申诉提出和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学生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其他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的,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视为放弃申诉。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院宣传部(法制办)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学院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的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所在系部、专业、姓名、学号、性别、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具体请求及理由;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的详细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及本人签名。

第十条  申诉人可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申诉委员会的审查。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超过申诉期限的;

(二)提交申诉后,自动撤回申诉的;

(三)已提出过申诉,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四)已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申诉办法的情形。

第十二条  参与学生申诉审理的申诉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并且申诉人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四)参与处理或者处分的相关部门人员;

(五)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诉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在申诉开始处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申诉开始处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申诉处理终结前提出。

第十四条  申诉人的回避申请应当向宣传部(法制办)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宣传部(法制办)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申诉处理的工作。

第十五条  宣传部(法制办)对申诉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学生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申诉处理的工作。学院法制办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对重大申诉事件及时提请学生申诉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下列情况除外:

(一)申诉人或代理人申请,经申诉委员会批准的;

(二)由于其他特殊原因,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暂停执行的。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应对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事实、证据、依据及程序等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对申诉事项进行查询和调查,有关系部和职能部门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二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举行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作出申诉复查结论。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应复查处分决定的原始材料,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予以核实或查证。

采取听证会方式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复查结论必须获得申诉委员会2/3以上成员的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经审查,作出下列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或者处分适当的,作出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的决定;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结论,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不得因学生提出申诉而加重对学生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的会议评议、表决及委员个别意见,应当做好笔录并保密;对涉及学生个人隐私的申诉案件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将复查结论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经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通过学院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字。

公告送达的,公告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公告期满视为已送达本人。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学院不予受理或复查决定有异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接到学院不予受理通知书或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九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学生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终止申诉处理程序。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申诉登记表存入学院文书档案。

第五章  听证

第三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的请求,或申诉委员会认为应该启动听证程序而申诉人未请求听证的,在征得申诉人同意后,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三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不宜公开的案件外,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学院师生可以提前报名参加旁听。但旁听人员在旁听时没有发言权,不影响听证活动的正常进行,否则听证主持人有权对其警告,对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三十三条  听证会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主任担任或者由其从申诉委员会成员中指定。

第三十四条  举行听证会3日前应当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三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交听证报告。

第三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尊重申诉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并保证其各项权利的实现。

第三十七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第三十八条  听证会应当设记录员1名,其职责是:

(一)听证开始前,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二)将听证的全部活动独立进行笔录;

(三)协助主持人制作听证报告。

第三十九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及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就事实、理由、证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就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四十条  听证记录员要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记录,听证会结束后由申诉人及其他参加人对听证笔录当场核对并签名。

第四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宣传部(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原《金年会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同时废除。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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