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年会章程
(2016年12月28日核准)
序 言
金年会(以下简称学院)是由衡水市人民政府举办、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其前身是河北冀县师范学校,2001年4月30日,升格为金年会。
为明确金年会的办学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规范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中文名称:金年会,简称“衡职院”。学院英文名称:Hengshui College of Vocational Technology,英文名称缩写为HCVT.
学院网址:http://www.hsvtc.cn/
第二条 学院法定住所地为: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2373号。
第三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把全面提高人才培养工作水平作为学院改革和发展的根本目标,为社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五条 学院的办学定位
(一)办学目标: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以全日制高职教育为主体,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以特色骨干专业为重点,其他专业协调发展,优势明显、特色突出、省内知名、在国内有一定影响的高职院校。
(二)办学层次和类型:以全日制专科层次高职教育为主,坚持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积极开展联合办学,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构建和形成多形式、多规格、多层次,以工科类专业为发展方向的综合类高职教育。
(三)人才培养目标:以高职人才素质要求和规格为依据,以职业素质为核心、职业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四)服务面向定位:立足衡水,面向京津冀,辐射全国;立足区域经济支柱产业,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服务主战场。
(五)专业结构定位:围绕区域产业发展,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交通运输、农林牧渔、财经商贸、公共管理与服务、文化艺术、土木建筑、旅游、轻纺纺织、教育与体育等大类专业为主要设置专业。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六条 学院由衡水市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衡水市教育局。衡水市教育局代表举办方对学院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七条 学院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管理学院办学行为;
(二)依法考核学院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院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宏观指导学院办学;
(二)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的基本条件;
(三)支持学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自主办学;
(四)支持学院办学体制机制创新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五)维护学院及全院师生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传承与创新、社会服务和国际合作;
(二)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自主设置专业或调整专业结构,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专业招生比例,确定招收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三)制定学院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依据学院实际需要及编制情况设置党群、行政、教学及教辅职能部门;
(五)按规定实施内部收入分配;
(六)按规定招聘、管理、使用和解聘人才;
(七)使用、管理与处置学院财产和经费;
(八)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履行办学职责,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地方经济发展建设;
(三)坚持合作办学、开放办学,走创新发展、特色发展之路。融入衡水文化,培育文化特色、治理特色。发挥区位优势,打造专业特色,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升。
(四)维护受教育者及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七)依法保护国家财产保值、增值,不让国有资产流失;
(八)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的领导、管理、监督与考核;
(九)把第三方评价作为改进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学院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院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院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三章 学生和校友
第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院主要培养全日制高职专科生,学制三年。
第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地接受学院教育、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并达到要求,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依法开展科学研究、发表学术成果、参加各类学术活动。
(四)公正地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按照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和各种奖励。
(五)按规定申请并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及其他资助。
(六)依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和文体活动。
(七)按规定公平获得境外交流、学习和深造的机会。
(八)获得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就业指导及心理健康指导。
(九)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建设、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知悉学院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十)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有权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珍视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学生行为准则。
(三)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
(四)努力学习,完成学业。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遵守学校考试制度。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学生参加科学研究、学术竞赛、创新创业、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学院对职业素养好、专业技能突出、学习成绩优异,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院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培养、管理、奖惩。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学院重视学生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推行“双证书”制度。学生要参加不少于半年的顶岗实习,探索校内学习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校内学业考核与企业实践考核相结合。
第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主体组织,是代表学生利益的群众组织,是学院党政联系广大学生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力量。学院支持和保障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是学院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经过学院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及学院有关规定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特色校园文化建设项目,帮助学生提升职业素养。学院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通过各类兴趣小组、工作坊或技能大赛等途径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鼓励学生参与教师的科研、企业的产品研发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友是指在学院学习、工作过的社会各界人士,以及学院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和其他兼职人员。
第二十二条 学院加强校友联系,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三条 教职员工由教师、教辅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学院对教职员工的人事管理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聘任;管理人员按管理岗位进行聘任;工勤人员按工勤技能岗位进行聘任。
第二十四条 学院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进行定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奖惩、收入分配以及解除、续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五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按其工作职责和贡献程度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依法领取相应薪酬。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六)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校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九条 学院建立统一的表彰奖励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学院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二条 学院规范教职员工的职务行为,引领教职员工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五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金年会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五条 党委的基本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体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处(室)、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坚持从严治党,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妇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中共金年会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学院党委会”)是代表学院党委行使职权、对学院重大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学院党员大会闭会期间学院最高领导机构的议事决策会议。
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学院党委委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对于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要关心支持。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委会研究确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范围: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指示和重要任务的实施方案。
(二)学院办学思想,整体发展规划,学院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调整。
(三)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统战工作、和谐校园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等工作的规划和措施。
(四)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学院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五)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优秀人才培养引进政策及办法,教职员工的调入调出,人员编制配备方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案。
(六)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学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涉及教职员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学院重要资源和重大资产的管理及处置,年度财务预决算、预算外大额度资金使用,学院重大基建项目、大宗物品采购、产业发展计划及政策,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事项。
(八)审议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党委工作报告、纪委会工作报告和院长工作报告。
(九)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其他需要研究确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是对学院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的重要会议。院长办公会实行一题一议,分题讨论研究。议事程序一般为:由提出议题的分管领导或主管部门负责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有关部门、单位的列席代表就议题作必要的补充汇报;与会成员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大家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集中归纳,在征得与会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决定或决议。
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包括:
(一)贯彻上级关于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以及行政工作的会议精神和重要任务,研究拟订实施方案。
(二)研究制定学院党委作出的重大决策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三)研究拟订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行政工作发展规划;研究拟定学院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四)研究提出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内部行政机构设置方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案及国际、校际合作交流方案;研究提出学院重大基建项目、重要资源和资产处置以及预算外大额度资金使用方案。
(五)对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日常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研究提出需学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制定院长工作报告以及需要向上级请求汇报的专项行政工作报告。
(七)听取系(部)和行政职能部门重要事项的请示汇报,幷就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八)讨论办理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工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九)其他需要研究确定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金年会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交流思想、交换意见、磋商学院重要问题的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不能替代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党委书记与院长商定提出,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也可以向书记、院长提出需要沟通的有关重要问题的建议。
党政联系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由提出议题的人员或相关部门负责人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在进行广泛讨论和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主持人归纳集中多数人的意见,对相关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党金年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由中国共产党金年会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院纪委书记对纪委全面工作负总责,纪委副书记协助纪委书记负责纪委一般事务工作。
学院纪委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实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遵守纪律和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学院纪委受理和处理的案件及处理的结果,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六)监察、审计与纪委合署办公,行使监察和审计的职能。
第四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全院最高学术机构。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院教学、科研事业的发展、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宜进行研讨、评估、咨询并提出建议。
(二)负责纵向科研课题和院内科研、教研课题的立项评定工作。
(三)负责院内科研、教学成果及优秀论文的评审。
(四)参与学院专业设置、教改方案的评议工作。
(五)参与学院优势研究领域的确定和科研规划的制定等工作。
(六)参与学院学术带头人及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的遴选工作。
(七)对学院知识产权进行审议和咨询。
(八)组织院内重要的学术活动。
(九)对全院性的学术活动、科技信息和学报工作等提出咨询意见。
(十)完成院长交办的其它学术性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学质量评估委员会,对教学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监控、管理,研究和审议重大教学事项,推动学院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工作。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教职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学院工作报告》、《学院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工会经费管理和使用工作报告》、《工会提案工作报告》、《学院章程》及重大改革方案等;
(二)讨论决定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和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依法维护教职工权益;
(三)民主评议和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
(四)其他需要教职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四条 工会是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群众组织,是学院党委联系教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教职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工会组织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表达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教育管理,推动学院民主建设;引导和帮助教职工提高政治和文化业务素质,积极投身学院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
第四十五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二级管理模式。学院按政府下达的编制数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辅部门。各职能机构、教辅部门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临时工作机构,负责临时性重要工作和重大事务的议定、决策、协调和组织实施,职责和职权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事务完成后临时工作机构自动撤销。
第四十六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学院办学质量进行评价,建立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接受举办者和社会各界对学院办学的监督。
第六章 教学系部
第四十八条 学院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专业结构布局及学院编制设置教学系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第四十九条 教学系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接受学院的统一领导,享有学院授权范围内的办学自主权。教学系部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和授权,制定系部发展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校企合作、课程建设及教学等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其他学术活动;负责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顶岗实习指导与管理以及就业工作,对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第五十条 各教学系以人才市场需求变化为导向,紧密结合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科学、合理、适时地调整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方案。
第五十一条 教学系(部)领导班子由系(部)主任、党总支(支部)书记、副主任组成。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主持本部门教学和行政工作。系(部)党总支(支部)书记是系(部)党总支(支部)委员会的负责人,主持党总支(支部)的全面工作。教学系(部)主任、党总支(支部)书记等各级管理干部由学院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程序进行选拔和任用。
第五十二条 教学系(部)实行党政分工合作,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最高决策形式。
第七章 产学研结合
第五十三条 学院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创新“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开展教育教学、技术研发和社会服务,不断打造高职教育办学特色。为充分发挥职业教育服务衡水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组建金年会合作办学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衡水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办学理事会以校际合作、校企合作为主要形式,是由政府、行业协会、企业、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院校按照平等互利原则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是学院与社会联系的桥梁与纽带,是建立多方参与、产教融通、合作办学的长效机制平台,承担整合各方资源、开展合作办学的职能,推进地方产业培育、科技合作及人才培养。
第五十五条 各系成立校企合作委员会,各专业成立合作建设委员会,校企共同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课程体系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训条件建设、社会服务能力建设等工作,统筹各方资源、校企共育人才。
第五十六条 学院设立产学研合作贡献奖,奖励对产学研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界人士和教师。
第五十七条 学院积极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积极与海外院校开展师资交流、学生交流、学分互认及课程互通等形式的合作。
第八章 经费、财务与后勤保障
第五十八条 学院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具体有: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五十九条 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学院建立资产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 学院各类资产要产权明晰,做到国有资产、捐赠资产、学院办学积累资产、非国有资产、合作办学资产、集体或个人资产等各种资产的性质和产权明晰准确。
第六十一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在院长的领导下,学院实行财务责任制度。
第六十二条 学院按照《会计法》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有关法规、政策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财务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都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岗位任职资格。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财经纪律。
第六十三条 学院的财务工作接受学院纪委的监督,接受学院审计部门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并按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经院长批准的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六十四条 学院要通过合法渠道多方筹措教育经费,扩大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同时应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开源节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五条 学院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机构,为教育教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九章 学院标识
第六十六条 学院校标
第六十七条 学院校训是“厚德、笃学、尚能、创新”。
第六十八条 学院校庆日是每年的4月30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修订需经学院教职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是学院运行的基本规范,学院内其他规章依据本章程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学院其他规定,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则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学院应及时对本章程进行修订。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教育厅核准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