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加快建设创新型河北,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科研诚信建设的工作部署,把科研诚信作为科技创新的基石,以优化创新环境为目标,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为重点,以健全科研诚信工作机制为保障,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明确责任、系统推进、激励创新、坚守底线,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经过各方努力,加快形成职责明确与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约束与激励并重的科研诚信制度体系、覆盖科研活动全方位与全过程的科研失信防控和惩戒体系,广大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显著增强,恪守诚信规范成为科研人员的共同理念和自觉行动,营造崇尚创新、鼓励探索、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为加快建设创新型河北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
二、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建设管理机制和责任体系
(一)完善科研诚信统筹协调管理机制。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会同有关单位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各地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本系统的科研诚信统筹管理和建设工作,充实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范。科技管理部门、哲学社会科学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计划、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诚信管理,健全以科研诚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教育、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等部门要明确要求本系统相关单位完善内控制度,建设科研诚信监督,形成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工作管理体系。
(二)强化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依据有关规定建立科研诚信规章制度,切实履行科研诚信预防、调查、失信行为处理等相关责任。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对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建立专门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学术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在审议、评定、受理、调查、咨询等方面的作用,定期组织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学术论文、技术研发等科研成果等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工作以3—5年为周期,必要时可采取针对性核查。
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要对项目主持人和团队提出科研诚信要求,对失信责任作出规定或约定。从事科技项目管理、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科研经费审计等的科技服务与中介机构,须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健全内控制度,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三)增强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自律自净功能。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在各自领域制定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加强会员科研诚信教育引导、诚信案件调查认定、科研诚信理论研究等工作,实现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净化。
(四)严格科技人员诚信自律。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坚守科研诚信底线,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从事科研学术活动的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要加强诚信管理,对项目(课题)组成员、学生的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发挥言传身教作用。
从事各类项目评审、咨询、评估、经费审计等活动的专家和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严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为科技管理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科技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严格遵守有关纪律。
三、构建覆盖科研活动全领域各环节的诚信管理体系
(一)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诚信约定管理。科技管理部门要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完善管理办法,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书)要明确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全过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要把握本领域研究规律和特点,健全诚信管理办法,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
(二)加强科研诚信承诺管理。在科技服务专业机构管理、创新基地建设和专家评审、科技奖励等工作中,不能通过合同形式明确作出科研诚信约定的,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各责任主体在相关工作实施前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对严重失信的取消相应资格。
(三)加强科研诚信审核管理。在科技表彰奖励、人才计划资格评选、职称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中,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必经程序,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
(四)加强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诚信管理。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加强对科技计划成果质量、效益、影响的评估。从事科研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要建立完善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科研过程可追溯、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等管理办法,实化细化有关措施。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情形的,由相关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作出严肃处理并要求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五)加强科技“三评”诚信管理。围绕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机制,把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推动各责任主体完善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分类评价正确价值导向,提倡严谨治学,反对急功近利,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不把论文、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避免与物质利益简单、直接挂钩。尊重科学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研究长周期考核机制,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原则上在项目验收时一次进行。对省属科研院所绩效评价周期原则上为5年,也可根据不同科研活动类型、主要负责人任期等实际情况进行中期评价或适当缩短绩效评价周期。根据国家部署,开展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评价改革试点,完善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考核评价体系。
四、建立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
(一)实施科研诚信全记录制度。各级科技计划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部门,要建立项目申请、评审、立项、执行、验收、报告等全过程诚信记录制度,对严重失信人员和单位,依法依规作出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禁止申报财政支持科研项目的规定。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制度,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二)建立科研诚信评价制度。组织实施科研活动的部门,要将承担单位、科技服务专业机构、中介机构等纳入信用管理对象,建立诚信评价制度,根据不同对象要求,明确评价内容、方式方法和操作规程,将评价结果作为承担科研项目、享受各类资助、承接科技服务等重要依据。
(三)健全学术期刊管理制度。新闻出版等管理部门要健全完善期刊管理制度,要求各类期刊建立符合本专业本领域特点的科研诚信规范,将质量信用纳入审检的主要内容。学术期刊出版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编审的教育管理,加强对学术论文的审核把关,切实提高审稿质量,坚决杜绝买卖论文、关系论文等罔顾学术质量、商业利益至上的行为。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要建立学术期刊预警机制,对相关机构发布的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加强跟踪。对在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
(四)健全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制度。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调查处理制度建设的指导。各主管部门结合本行业特点,细化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管理办法,明确调查责任主体、调查处理程序、处理措施等具体要求。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要建立本单位有关制度,依法依规对各类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各责任主体要认真受理科研失信举报投诉,明确办理程序,按各自职能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五、全面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宣传工作
(一)坚持科研诚信教育为先。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要建立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科研人员、教师、青年学生等科研诚信教育,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必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提醒,加强教育引导。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及项目承担单位要结合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特点,对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人员有效开展科研诚信教育。
(二)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组织作用。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建立科研诚信培训教育机制,对本行业本研究领域的科研人员加强科研诚信的教育培训,帮助其熟悉和掌握科研诚信具体要求,引导其自觉抵制弄虚作假、欺诈剽窃等行为,开展实事求是的科学研究。
(三)加大科研诚信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及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大力宣传科研诚信典型榜样,发挥典型人物示范作用。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六、严格落实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查处的规定要求
(一)明确调查处理工作责任。自然科学领域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省科技厅负责监管,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省委宣传部负责监管,并各自做好受理、核查、监管等工作。对受理的案件,要指导和督促责任主体及时进行认真核实和查处;对省内违背科研诚信行为重大案件,必要时组织开展联合调查工作。
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人所在单位为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要明确本单位科研诚信调查处理职责分工,主动开展调查处理相关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坚持学术、行政两条线,加强指导和督促。
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由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开展调查、严肃惩处。
保障相关责任主体申诉权等合法权利,事实认定和处理决定应履行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依法依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科研人员要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科学研究记录。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及时澄清、消除影响。
(二)严格执行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惩戒措施。落实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人所在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根据其严重程度采取以下处理方式:对责任人进行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或终止项目合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被提名为各类人才计划人选资格;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等处罚,以及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或列入观察名单等。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政务处分;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对包庇、纵容甚至骗取各类财政资助项目或奖励的单位,有关主管部门要给予约谈主要负责人、停拨或核减经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
(三)推动科研失信处理结果联合运用。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科研诚信信息的共享共用。准确把握各类科技计划、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科研失信的统一处理原则,对有关处理结果互认。加强与有关监管执法部门工作对接和信息整合,推动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纳税信用评价等工作中将科研诚信作为重要参考。
七、着力加强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
(一)建立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覆盖全省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科研人员、相关机构、组织等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实现科研诚信记录可查询。研究拟定科学合理、适用不同类型科研活动和对象特点的科研诚信评价指标、方法模型,明确评价方式、周期、程序等内容。重点对参与科研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科技统计等科技活动的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以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开展诚信评价。
(二)健全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应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实施主体、程序、要求。根据不同责任主体的特点,制定面向不同类型科技活动的科研诚信信息目录,明确信息类别和管理流程,规范信息采集的范围、内容、方式和信息应用等。
(三)促进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逐步推动与全国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分阶段分权限实现信息共享,为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惩戒提供支撑。
八、营造诚实守信激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党对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管理机构和职责。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推动各责任主体建立科研诚信建设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目标责任,确保科研诚信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科研诚信建设监测评估。加强对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监测评估,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科研诚信事件,督导责任主体采取措施,既要对严重失信行为严肃查处,又要对严重失实的及时澄清。积极开展有关科研诚信的学术交流合作,加强对实际工作中产生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断完善科研诚信规范,有效解决跨国跨地区科研诚信案件。
(三)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科学判定大胆探索中的科研失败与主观违背诚信要求的失信行为之间的区别。科研活动责任单位须加强科研过程精细化管理,强化对科研过程和结果的审核和验证,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对确因勇于创新造成的失败要充分理解和激励,对确因科研不端造成的失信要认真核实、严肃查处。
(四)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对科研诚信建设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对科研诚信的正面引导,大力宣传潜心科研、淡泊名利、严谨治学、珍视荣誉的先进典型,如实报道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事件,在全社会形成恪守诚信、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