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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与结题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8日 11:2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教育科学研究成果鉴定评价机制,加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验收管理,全面提高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质量,根据《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与结题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和《衡水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当前教育科研发展现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领导全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成果鉴定与结题验收工作。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规划办”)受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制定课题成果的基本要求、鉴定标准和管理程序,负责所有规划课题的结题验收和课题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三条 课题成果鉴定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市和县(市、区)规划办(科研管理部门)为两级鉴定组织单位。市规划办负责全市重点课题的成果鉴定和市直学校(含幼儿园)承担的市级一般课题的成果鉴定;受市规划办委托,各县(市、区)规划办(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市级一般课题的成果鉴定,其组织管理、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接受市规划办的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本细则由总则、课题成果要求、免于鉴定成果条件、申请与受理、鉴定机构、鉴定标准、鉴定程序、结题验收、成果推广与应用、奖励与处罚、附则等部分组成。

 

第二章 课题成果标准

第一节 课题成果要求

第五条 课题成果的基本要求:

一、市重点课题成果要突出对教育决策的参考价值和对教育实践的应用价值;在教育类期刊(论文集除外)公开发表论文至少1篇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其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在市域范围内得到应用,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

二、一般课题成果要突出对教育教学实践问题的解决;在教育类期刊公开发表论文1篇或在县区(含)以上教研内部刊物交流和刊载的的教育教学经验、案例分析、典型教学设计及校本课程方案等成果材料,并于课题题目密切相关。

第六条 课题主持人至少为1篇代表作的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与研究主题无关的成果不得列入课题研究成果。

 

第二节 免于鉴定成果条件

第七条 为鼓励优秀课题成果,减少重复工作,课题研究的最终成果具备以下相关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于鉴定:

一、课题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明确采纳吸收,并附有基本材料和相关证明。

二、课题成果的主体部分在《河北教育》《教育实践与研究》等教育类期刊发表,发表或出版时须注明衡水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类别 + 课题名称 + 课题批准号”等课题标识。且课题主持人为第一作者。

三、课题成果开发并正式出版为由国家审定的国家规划教材或在全市推广使用的地方教材,并附有基本材料和相关证明。

第八条 申请免于鉴定的课题成果,需在填写《衡水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免于鉴定申请审批书》时,说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套。

第九条 课题主持人要保证所提交的课题成果鉴定材料真实可靠。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核主持人提交的课题成果鉴定材料,在被核实的课题成果鉴定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由单位负责人在《衡水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免于鉴定申请审批书》上签字,并签署单位意见,然后,报送至所属县(市、区)规划办(科研管理部门)、市直学校(幼儿园)科研处审核。

第十条 各县(市、区)规划办(科研管理部门)、市直学校(幼儿园)将审核、签署意见后的《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免于鉴定申请审批书》报送至市规划办,由市规划办审核,办理相关结题验收手续;免于鉴定申请未获批准的,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成果鉴定申请,由鉴定组织单位组织鉴定。

 

第三章 课题成果鉴定过程

第三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课题主持人在课题研究任务完成后,经所在单位审核批准,及时向鉴定组织单位提出成果鉴定申请,填写《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书》。

第十二条 申请课题成果鉴定的条件:

一、已经完成《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评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最终成果形式与原计划或批准变更形式相符。

二、最终课题成果由课题主持人主持完成并为第一署名人,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三、课题研究论文、著作类成果已经发表或出版。

四、相关证明材料已经准备齐备。

第十三条 报送课题鉴定材料要求:

课题主持人提出成果鉴定申请,须向鉴定组织单位提交3套《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书》《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审批书》(课题主持人需填写相关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课题成果概述和课题组主要成员名单)。另需报送如下课题成果鉴定材料1套及其电子版材料,并保证所提交的课题成果鉴定材料真实可靠。

(一)课题立项原始资料:

1.《衡水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通知书》

2.《衡水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评审书》

3.重要变更的申请及获准批复。

(二)课题研究过程材料:

4.开题论证报告

5.中期研究报告

6.课题调研计划、调研问卷设计、典型案例和课件等。

(三)课题成果主件及证明材料:

7.成果主件(研究总报告)

8.成果附件的复印件(书稿及合同、著作、已发表的研究论文等)

9.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四条 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核主持人提交的课题成果鉴定材料,要在被核实的课题成果鉴定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由单位负责人在《衡水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书》上签字,并签署单位意见。

第十五条 鉴定组织单位受理要求:

鉴定组织单位对课题主持人报送的鉴定材料进行审核,确定鉴定组专家人选、鉴定方式、鉴定时间和鉴定地点等事宜,签署鉴定申请批复意见,并及时反馈给课题主持人;同时将通过鉴定申请的课题成果材料(成果主件、成果附件的复印件、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寄(送)达鉴定专家。

第四节 鉴定机构

第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规划办(科研管理部门)作为鉴定组织单位,要建立鉴定专家资源库。组织课题成果鉴定时,鉴定专家由鉴定组织单位从鉴定专家库中遴选确定。组织鉴定单位不得委托课题主持人自行选择鉴定专家。

第十七条 成果鉴定实行同行专家评议制。市级和县(市、区)规划办(科研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和任务,适时组成成果鉴定专家组。每次专家组鉴定专家为5至7人,课题组成员(含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所在单位人员参与鉴定的专家人数一般不能超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鉴定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学术品格和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所属学科和相关研究领域的高级职称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三、原则上应主持过市级(含市级)以上课题并结题。

第十九条 鉴定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独立做出评价,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影响和干涉。

二、要求鉴定组织部门提供被鉴定成果和相关材料,对被鉴定成果的内容提出质疑并要求其做出解释。

三、会议鉴定时,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坚持在鉴定结论中记录自己的评价意见。

四、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因素,必要时可以向鉴定组织部门提出中止鉴定工作的要求。

五、获得鉴定工作的合理报酬。

第二十条 鉴定专家应承担下列义务:

鉴定过程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信誉制度的约束,接受社会、鉴定组织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一、遵守鉴定原则,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自己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二、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相关规定,不抄袭被鉴定成果或不将被鉴定成果泄露给他人。

三、遵守保密原则,不向任何人泄露有关鉴定情况和鉴定意见。

第二十一条 鉴定组织单位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五节 鉴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 课题成果鉴定主要从价值性、创新性和规范性等三个方面,对照《衡水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评价参照指标》,对课题成果进行综合评价、赋分,确定成果的评定等级。成果的评定等级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

一、价值性(40分)

(一)研究成果的主体内容被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层采纳、转化为领导决策的情况。

(二)研究成果对解决教育实践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产生影响及其应用与开发推广前景情况。

(三)研究成果的前沿性、公开发表的理论成果对推动学科建设作用及其在学术界产生的影响情况。

二、创新性(40分)

(一)成果对拟解决关键性问题的突破情况。

(二)研究领域的开辟、创造性地提出新的学术观点并为学术界所认同情况。

(三)丰富和发展某种重要的教育理论、在理论界产生影响情况。

(四)研究方法和技术的创新性情况。

三、规范性(20分)

(一)概念界定、论证逻辑性情况。

(二)研究设计、实施规范性情况。

(三)研究目标明确性和研究内容具体可行性情况。

(四)研究报告撰写规范性、研究过程完整性和研究成果、社会效应、问题讨论等阐述情况。

(五)采用的资料、样本的选取、数据可信度情况。

(六)参考文献引证的规范性情况。

第六节 鉴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 成果鉴定主要包括会议鉴定、网络鉴定两种方式。

第二十四条 会议鉴定

一、鉴定会议由鉴定组织单位主持,鉴定组组长负责。

二、鉴定组织单位在会议鉴定前7天,将被鉴定的课题成果材料寄(送)达鉴定专家。鉴定专家须预先对鉴定材料进行审阅,提出初步鉴定意见。

   三、课题主持人汇报课题研究计划的执行、课题成果的内容、创新性、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等情况。

四、鉴定专家提问,课题主持人和课题组主要成员进行答辩;

五、专家组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决定是否通过鉴定,确定成果评定等级,形成专家组集体鉴定意见,并向课题组反馈。

六、鉴定组专家在《衡水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审批书》上填写个人信息和鉴定意见,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 网络鉴定

一、课题成果鉴定申请获批后,鉴定组织单位将被鉴定的课题成果材料、《衡水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评价参照指标》、《衡水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专家意见表》《衡水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审批书》、指定的鉴定组组长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通过网络发送给鉴定专家。

二、鉴定专家在详细审阅鉴定材料基础上,提出专家个人鉴定意见,填写《衡水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专家意见表》,通过网络发送至鉴定组长。

三、鉴定组长汇总鉴定组专家意见,形成专家组集体鉴定意见,同时给出成果评定等级和能否通过鉴定的明确意见,再反馈至其他鉴定专家。

四、鉴定组形成一致的成果评定等级和鉴定意见,填写《衡水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审批书》,与《衡水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专家意见表》等材料,一并提交鉴定组织单位。

第二十六条 鉴定组织单位根据专家鉴定组鉴定意见和成果评定等级,确定成果的评定等级和是否通过鉴定,在《衡水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审批书》上签署意见,并将鉴定结果反馈给课题主持人。

第二十七条 课题主持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时,需说明理由,并由各县(市、区)规划办(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市规划办批准,重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同一课题研究成果只能复议一次,复议结果将作为该成果的最终鉴定意见。

第二十八条 对未通过鉴定的课题,课题组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在半年内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的费用由课题主持人支付。同一课题研究成果只能复议一次。

第二十九条 课题成果鉴定费用由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或课题组承担。

 

第四章 结题验收与成果推广

第七节 结题验收

第三十条 对课题成果鉴定通过的课题,课题组根据鉴定组织单位审批意见,填写《衡水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验收信息表》,连同签署意见后的《衡水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审批书》(一式3份)、成果鉴定材料(一份)及上述材料的电子版一并报送鉴定组织单位。

第三十一条 鉴定组织单位将课题组上报材料汇总后集中上报市规划办。市规划办审核通过后,统一出具结题证书,并通过鉴定组织单位发放给课题主持人。

第三十二条 市规划办每年组织两次鉴定与结题验收,其中市重点课题和市直学校承担的课题,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和10月,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其它市级课题结题手续办理时间为5月和11月。各县(市、区)规划办(科研管理部门)可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结题材料和申请免于鉴定的结题材料,办理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第八节 成果推广与应用

第三十四条 课题成果鉴定通过并结题验收后,市、县(市、区)规划办(科研管理部门)及各课题组,应采取措施加强对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促进成果的转化与应用推广,充分发挥其在创新理论、服务决策、指导实践、引导舆论中的作用。

 

第五章  

第九节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通过免于鉴定的课题成果的主持人,在后续申请评审时,优先立项。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一、课题组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可能。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名称和基本内容。

三、研究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约定的任务,两次申请延期后仍未完成。

四、两次申请成果鉴定和结题均未获通过。

五、课题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六、在课题鉴定和结题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

第三十七条 符合上述情形者,课题主持人和依托单位应主动提出撤项申请。凡被撤项的课题,由市规划办进行通报批评,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第三十八条 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和受委托管理机构把关不严且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委托鉴定资格。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2020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符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条 各县(市、区)教育科学规划管理部门遵照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规划办负责解释。

 

附件:

1.《衡水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书》

2.衡水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申请免于鉴定审批书》

3.《衡水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审批书》

4.《衡水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专家意见表》

5.《衡水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评价参照指标》

6.《衡水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

7.《衡水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验收信息表》

 

下一条: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与结题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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