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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入驻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0日 10:23  浏览次数:

衡水衡职科技企业孵化器

企业入驻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孵企业管理,统一企业入驻标准,促进衡水衡职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科高规【2020】1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金年会(以下简称“学院”)各系(部)和处(室)推荐或社会初创企业自荐、经孵化器认定的各类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孵化项目是指在孵化器重点进行商品化、产品化的科技成果或正在研制开发的科技项目;所称在孵企业是指孵化器按一定程序和标准遴选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项目开发、具有法人资格的入驻孵化器的中小微企业。

第二章入驻条件

孵化企业进入孵化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的相关规定。

2、项目技术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3、项目经孵化器评估具备技术可行性和市场潜力,具有可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

4、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5、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可放宽至60个月。

第三章入驻程序

企业申请进驻孵化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入驻申请书。载明申请到孵化器进行项目孵化的愿望及理由,要求的场地面积、孵化条件及其他服务等。

2、申请入驻企业或者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股东及股权结构、成立时间或拟成立的时间、注册资金、类型、经营范围、组织结构等。

3、孵化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市场可行性和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技术可行性分析着重阐明项目名称、用途、国内外该技术领域的发展情况及预测、主要技术创新点、技术成熟性及需要进一步开发的情况等。市场可行性分析着重阐明项目产品化、商品化程度、国内国际需求情况、开拓市场的具体措施等。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要求载明年产值、利润、盈亏平衡分析等。

4、创业团队成员、主要经历以及各自在项目孵化过程中将发挥的作用。

5、资金数量、来源及筹措计划等。

6、环保措施。

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孵化器对申请入驻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进行审查评估,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同意入驻给予明确答复。同意入驻的,为其办理入驻手续,并签订孵化协议、房屋租赁协议和安全保障协议。

对于需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手续的,孵化器给予协助或者代办有关手续。

孵化协议是孵化器与入驻企业之间就设立、变更、终止孵化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一般约定孵化条件、孵化器服务内容、孵化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孵化协议规范性文本由金年会制定。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孵化器应当将孵化企业(项目)的入驻条件、申办程序等在学院网站“创新创业专题网”公布,接受申请者和其他有关人员的监督。

孵化器应当将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审查意见、孵化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以及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复印件,孵化过程中的年度财务报表、重大事项的有关记录等文档按时归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孵化器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在孵企业(项目)提出其它要求,并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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