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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智众创空间双创导师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0日 10:20  浏览次数:

衡智众创空间

创新创业导师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 》(国发〔2018〕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冀政办发〔2015〕3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若干政策措施》(冀政字〔2019〕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创新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集聚和利用校内与社会创新创业智力资源,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提高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依据《河北省高等学校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冀教就业〔2018〕11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创新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双创导师”),是指具备一定专业专长和实践管理能力,能够为大学生双创团队及入驻衡智众创空间的社会中小微创业企业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指导与服务的各类专业人员。

第三条双创导师团队建设纳入金年会(以下简称“衡职院”)双创教育和衡智众创空间发展规划,由衡职院创新创业学院负责选聘,衡智众创大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双创导师按照“本人自愿、公益服务”的原则参与;创新创业学院按照“动态聘任、专项支持”的原则管理;师生按照“依托项目、双向选择”的原则结对。

第五条双创导师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衡智众创空间规章制度许可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类型与来源

第六条 根据衡职院双创教育与衡智众创空间建设要求,双创导师分为如下三种类型:

(一)创新型导师。主要指衡职院及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研发部门等从事专业教学与专业实践、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相关人员。

(二)创业型导师。主要指衡职院具有创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和校外知名企业家、中小企业创业成功人士、风险投资人、金融专家或具有双创实战指导经验的人士。

(三)培训型导师。主要指衡职院及其他高校、政府部门、行业企业等熟悉国家双创政策、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应用能力和授课指导能力的专家学者、管理人员、专业人士等。

第七条 双创导师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成功创业的企业家。

(二)衡职院及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的技术、研究、管理人员。

(三)投资、金融、法律、咨询等方面专家。

(四)其他领域具有相关丰富经验的实践工作者。

(五)衡职院及其他相关单位获得《高校就业创业指导教师证书》或《创业培训师证书》《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者。

第三章 聘任与条件

第八条 聘任程序及聘期

(一)拟聘双创导师由衡职院各系部提名、其他机构推荐、本人自荐,或由衡智众创大厦管理办公室特别邀请,经衡职院创新创业学院审核考察,报衡职院批准后聘任。

(二)获聘人员由衡职院统一颁发“衡智众创空间创新创业导师”受聘证书,聘期一般为两年。聘期结束后,根据其履行职责情况,并结合本人意愿,决定是否续聘。

第九条双创导师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和行为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服务能力,熟悉项目开发、投资、商业运营、金融运作、技术指导,积极参与双创教育,热心指导帮助大学生双创活动,并对科技、产业、市场发展具有一定的预判能力。

(四)就业创业指导教师、创业培训师、创业成功人士、企业家、风险投资人、金融专家、律师等行业优秀人才,或有辅导创业者成功的实践经验。

(五)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

第四章 职责与权益

第十条 双创导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课程主讲:开设并讲授双创教育课程。

(二)项目论证:参与双创项目的研讨、评审及论证工作。

(三)专题讲座:开展双创讲座、论坛、指导双创沙龙等活动。

(四)辅导培训:为创业学生及创业企业提供技能竞赛、法律咨询、财务管理、人力资源、营销策略、金融运作、生产技术及产品研发等方面的培训服务。

(五)结对帮扶:根据行业领域、创业企业类型等,为学生创业团队提供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帮扶及跟踪指导服务。

(六)咨询诊断:为创业学生提供相关政策、注册办理、企业运营等方面的咨询指导,并对其在运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把脉问诊、出谋划策。

(七)政策调研:主动开展或积极参与衡智众创空间安排的大学生双创专题调研,并及时向衡职院创新创业学院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八)资金帮扶:对有成功预期的项目和创业企业,为其牵线搭桥,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九)保守秘密:保守创业团队或创业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其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双创导师的权益

(一)应衡职院创新创业学院安排,双创导师承担双创课程、讲座培训、项目评审、专业指导、专项调研等工作,可按双方约定(《协议书》)获取相应报酬。

(二)对指导学生获得全国和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大奖(三等奖以上)的导师,衡职院创新创业学院参照《金年会教学、技能及文体竞赛奖惩管理办法(修订)》(衡职政发【2019年】17号)规定给予奖励(以获奖证书上体现的导师姓名为据)。

(三)创业团队、创业企业自行联系创业导师提供服务帮助的,按其双方约定独自承担相关费用。

(四)双创导师可优先共享衡智众创空间平台资源,并利用本单位的资源优势,促进和开展产学研合作。

(五)双创导师可随时了解和获取衡智众创空间入驻项目有关情况(属创业团队、创业企业商业秘密的除外),并可优先与创业团队、创业企业开展业务合作或进行风险投资,但自行承担风险后果。

第五章考核与管理

第十二条衡智众创大厦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双创导师职责履行及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小结,年底进行中期考核,聘期结束时进行综合考核。根据双创导师指导的项目类型、项目数量、质量与效益(含人才培养、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获奖等情况,对业绩突出者进行表彰,并颁发《优秀创业导师》证书。

第十三条考核依据

(一)开展咨询、辅导培训、专业服务情况。

(二)指导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情况。

(三)衡智众创大厦管理办公室关于双创导师服务指导工作的记录。

(四)学生创业团队、创业企业对双创导师的评议情况。

(五)其他能够体现双创导师工作业绩的证明材料,如所指导的创业团队、创业企业的专利授权、发明专利授权、上交利税额等情况。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优秀比例一般控制在15%左右。

第十五条考核总分100分,其中90分以上者为优秀、60-90分者为合格、低于60分者视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双创导师在聘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违反或不能继续满足本管理办法第九条聘任条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一年内连续3次不接受安排服务指导工作的。

(三)以衡职院或衡智众创空间双创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约定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衡职院声誉形象的。

(四)泄漏创业团队、创业企业的商业秘密,侵犯其知识产权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业导师职责义务的。

(六)聘期内考核不合格的。

(七)自行申请退出双创导师团队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双创导师的指导意见和建议只作为学生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规划发展、生产经营的参考,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所作出的经营决策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等一切后果,均与双创导师无关。

第十八条双创导师对大学生创业项目和创业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其责任自负,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系及后果,与衡职院和衡智众创空间无关。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衡职院聘请的所有双创导师。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衡智众创大厦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21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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